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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4-06-27 11:30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的要求,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机构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报送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反映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等基本信息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1)。
(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情况,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情况(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和附件3,指标校验关系按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
(三)本外币利润情况,报送自年初至报告期的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汇总损益情况及年度审计后本外币利润情况,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和盈利结构情况(具体指标详见附件4和附件5,指标说明详见附件6,指标检验关系按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
(四)专项统计指标,从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信用形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多角度全面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7)。
三、报送时间
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报送。南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报送频度为年度,于年后20日前报送上年末情况,首次报送为2009年9月14日前报送2009年8月末情况。
(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报送频度为月度,于月后3日12:00前报送上月末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7日12:00前报送2009年9月末数据。
(三)本外币利润情况,季度损益表报送频度为季度,于季后15日前报送上季末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15日前报送2009年3季度末数据;年度利润表报送频度为年度,于次年5月8日前报送上年末审计后的法人本外币数据,首次报送为2010年5月8日前报送2009年末审计后的数据。
(四)专项统计指标,报送频度为季度,于季后15日前报送上季末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15日前报送2009年3季度末数据。
四、报送方式
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报送。南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将企业基本信息情况、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情况、本外币利润情况和专项统计指标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刻录成光盘报送至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系人:吴霞  0791-6623397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2.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人民币)
3.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外汇)
4.金融机构本外币利润季报表
5.金融机构本外币利润年报表
6.金融机构本外币利润统计指标说明
7.小额贷款公司专项统计指标